廣東省司法廳
關于印發《廣東省司法廳司法鑒定助理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2年1月26日 粵司規[2022]1號)
各地級以上市司法局:
《廣東省司法廳司法鑒定助理管理辦法》已經我廳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廳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處反映。
廣東省司法廳司法鑒定助理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司法鑒定助理參與司法鑒定活動的有關行為,規范司法鑒定程序,保障司法鑒定質量,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司法部關于印發<司法鑒定機構內部管理規范>的通知》(司發通[2014]49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招用的司法鑒定助理的管理。
第三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監督、指導鑒定機構依法依規招用司法鑒定助理。
省和地級以上市司法鑒定協會具體承辦司法鑒定助理備案、培訓等工作,按照協會章程實行行業自律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鑒定機構負責環節”,是指法律法規、技術操作規范等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在鑒定活動中應當由鑒定機構負責的工作環節,如:簽訂委托書、校準儀器設備、保管鑒定檔案等。
本辦法所稱“鑒定人負責環節”,是指法律法規、技術操作規范等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在鑒定活動中應當由司法鑒定人(以下簡稱鑒定人)負責的工作環節,如:檢查、檢驗、出具鑒定意見等。
本辦法所稱“鑒定人親歷環節”,是指法律法規、技術操作規范等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在鑒定活動中只能由鑒定人實施的工作環節,如:在鑒定意見書上簽名、法醫臨床鑒定中檢查被鑒定人身體等。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司法鑒定助理(以下簡稱鑒定助理),是指鑒定機構根據執業需要招用的輔助鑒定機構、鑒定人實施鑒定活動的人員。
鑒定助理可以輔助參與鑒定活動的簽訂鑒定委托書、提?。ń邮栈蛘弑9埽╄b定材料、檢驗檢測、草擬相關文書、管理鑒定檔案等環節的工作,不得實施“鑒定人親歷環節”的工作。
鑒定機構內從事行政管理、財務管理、后勤保障等不具體參與鑒定活動的工作人員,不屬于本辦法所稱鑒定助理的范圍。
第六條 鑒定機構招用鑒定助理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報省司法鑒定協會備案。
第七條 鑒定機構或者鑒定機構的設立組織應當與鑒定助理簽訂勞動合同。鑒定助理為退休人員的,應當與其簽訂勞務合同。
鑒定助理只能受聘于一個鑒定機構從事鑒定輔助性工作。
第八條 鑒定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備案時應當如實詳細說明相關情況:
(一)曾被撤銷《司法鑒定人執業證》;
(二)受過刑事處罰;
(三)受過開除公職處分;
(四)受過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
(六)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鑒定機構申請鑒定助理備案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司法鑒定助理備案信息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
(三)鑒定機構或其設立組織為鑒定助理購買社會保險的記錄(鑒定人為退休人員無需購買社會保險的或者剛入職尚未購買社會保險的,提供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復印件)等可以證明勞動關系的材料;
(四)不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情形的承諾書或者存在相關情形的說明材料。
第十條 鑒定機構應當通過省司法鑒定協會指定的信息系統報送備案材料,省司法鑒定協會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備案材料齊全的予以備案。
第十一條 鑒定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通過省司法鑒定協會指定的信息系統,提出取消鑒定助理備案申請:
(一)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
(二)在鑒定機構中不再從事鑒定輔助性工作;
(三)依法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
所在鑒定機構被注銷或者撤銷的,該機構所有鑒定助理同步取消備案。
第十二條 鑒定機構自主安排鑒定助理工作崗位。鑒定助理輔助開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鑒定助理上崗前,應當學習并掌握鑒定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參加并通過省司法鑒定協會或者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組織的鑒定相關法律知識考試,視為法律知識考核合格。
參與鑒定活動中檢查、檢驗等專業技術環節的鑒定助理上崗前,應當通過相關的專業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考核。考核由鑒定機構組織開展,考核結果隨其備案材料一同上報。
第十三條 鑒定機構可以直接安排鑒定助理實施“鑒定機構負責環節”的工作。
第十四條 鑒定機構可以指派鑒定助理聽從鑒定人的工作安排,鑒定人可以安排鑒定助理輔助實施本人承辦鑒定案件“鑒定人負責環節”的工作。
鑒定機構不得安排鑒定助理在未經鑒定人同意的情況下,參與“鑒定人負責環節”的工作。鑒定人發現鑒定機構有上述情形的,應當及時予以勸止,經勸告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五條 鑒定機構、鑒定人不得安排鑒定助理實施“鑒定人親歷環節”的工作。
嚴禁鑒定助理在鑒定意見書上簽名,嚴禁鑒定助理以鑒定人身份出庭作證。
在鑒定人親自實施“鑒定人親歷環節”工作時,鑒定助理可以參與“鑒定人親歷環節”相關工作的實習活動。
第十六條 鑒定助理參與鑒定活動相關環節,應當在過程記錄單上做記錄并如實簽署本人姓名。嚴禁替代鑒定人簽名。
第十七條 具備技術能力的鑒定助理參與鑒定活動中檢查、檢驗等專業技術環節的經歷,在申請鑒定人執業登記時視為司法鑒定工作經歷。
第十八條 鑒定機構應當加強本機構鑒定助理的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
鑒定機構應當制定鑒定助理管理制度,規范鑒定助理輔助行為。
第十九條 鑒定機構或其招用的鑒定助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其所在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名單,加強檢查頻次和日常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及時予以處理:
(一)安排未備案人員參與鑒定活動;
(二)鑒定助理存在本辦法第八條情形之一;
(三)鑒定助理掌握鑒定法律知識、專業技術理論知識情況或者實際操作能力不符合其崗位要求;
(四)鑒定機構安排鑒定助理在未經鑒定人同意的情況下參與“鑒定人負責環節”工作;
(五)鑒定助理輔助辦理鑒定案件曾有過違法違規行為。
司法鑒定協會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并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對重點監管對象的檢查和監管。
第二十條 鑒定助理應當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鑒定助理應當自覺接受司法鑒定協會的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督管理。
鼓勵鑒定助理加入司法鑒定協會。
第二十一條 鑒定機構應當為鑒定助理在“鑒定機構負責環節”工作中實施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鑒定人應當為鑒定助理輔助本人在“鑒定人負責環節”工作中實施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鑒定機構指使鑒定助理在“鑒定人負責環節”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鑒定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鑒定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鑒定機構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安排鑒定助理參與“鑒定人負責環節”的工作,但是沒有及時勸止或者勸告無效后未向司法行政機關報告,放任他人實施違法活動的,鑒定人應當依法承擔放任他人違法的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鑒定助理私自以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名義受理司法鑒定業務或者實施司法鑒定活動的,按照《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未備案人員在鑒定活動中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鑒定機構、鑒定人行政法律責任時,按照情節嚴重檔次處理。
第二十六條 鑒定機構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授意、放任鑒定助理做虛假承諾申請鑒定助理備案的,按照《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九項規定依法追究鑒定機構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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